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網路服務崛起 著作權法面臨挑戰

2014-05-19  |  點閱 : 275 次

網路著作權發展面臨重大改革

宏景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鄒純忻表示,依過去著作權法,只要使用者傳輸非法檔案到該網站,網路服務提供者即被認定有非法重製行為而侵害他人著作權;為兼顧網路服務提供者發展和著作權人利益,台灣於2009年修改「著作權法」,增訂「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」,盼能更完善處理該問題。

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

鄒純忻提到,在「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」中,「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」類型包括拍賣網站、論壇或各種影音分享網站;而「搜尋服務提供者」類型,則是各種搜尋引擎和提供搜尋服務與網站優化的ISP業者。

告知使用者著作權保護措施並確實履行該保護措施

她進一部指出,這兩類業者要進入責任避風港,依照著作權法規定,業者必須「告知使用者著作權保護措施並確實履行該保護措施」、「告知使用者若有3次涉有侵權情事應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」、「公告接收通知文件之聯繫窗口資訊」及「執行保護技術措施」。 另外,還要符合「對使用者的侵權不知情」、「沒有直接從使用者的侵權獲得利益」和「一經著作權人通知後須立即移除侵權內容時」等3項要件,如此一來,即使網路使用者在網站傳輸非法檔案,該網路服務提供者仍可依法免除相關侵權行為責任。

形式上禁止,實質上鼓勵

鄒純忻觀察到,實務上有大型著作權人為避免自己著作遭網路使用者侵害,委託第三方公司進行查緝,並進一步發出侵權通知、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立即移除侵權內容。 她說,這類負責查緝的公司通常會發送大量侵權通知給網路服務提供者,但處理侵權通知往往會耗費許多人力物力,導致著作權人和ISP業者都為了「通知」和「取下」程序付出高額成本,防堵侵權效果卻相當有限。 鄒純忻表示,為改善此情形,目前趨勢漸漸傾向由掌握較多資源的ISP業者設立過濾機制,藉此阻擋非法檔案上傳到該網站,但她認為,此舉必然會箝制到言論自由,甚至限制人類文化的發展,壓縮到著作權法中「合理使用」的著作,同時也可能產生部分ISP業者刻意製造過濾機制漏洞,以「形式上禁止,實質上鼓勵」方式從侵權著作獲取利益,「防止著作權侵害的責任歸屬應該由誰來承擔,怎麼承擔才合理,在未來網路著作權發展勢必會有一番重大改革」。(徐珍翔)


新聞來源:【2014-05-18/經濟日報/A12版/稅法天地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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